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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会是中国美术学院全院性学生联合会组织。
第二条    院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培养21世纪德艺双馨的社会主义艺术人才为根本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美术人才。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了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生生活环境;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广泛开展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等自我服务活动,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为祖国现代化事业培养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
第五条    院学生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院学生会作为团体成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取得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的在校中国籍本(专)科学生均为院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监督院学生会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    会员在会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此权利);
3)    会员有参加学生会各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    会员有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的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行使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大会正式代表在院学生会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学院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院学生会的重要问题;
2)    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3)    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4)    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院学生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1)    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加强学生与学院之间的联系;
2)    讨论、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问题;
3)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4)    筹备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有关事项的安排;
5)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6)    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有权任命、罢免各部长;
7)    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执行委员会因故卸免的,可以增补。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委员会对外代表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部部长由主席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确认。各部副部长由各部部长提名,报执行委员会通过。各部可招聘干事若干人。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是中国美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系学生会由各系的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受各系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领导,受各系团组织的指导,并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系学生会机构组成由各系自行决定,各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变动须及时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系学生会要服从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要领导、帮助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美术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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